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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环境保护局实施行政许可公示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环保局具体承担行政许可职能的有关处(室),按照职能分工要求具体实施以下行政许可,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监督处:具体负责省环保局审批权限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

科技处:具体负责环境监测人员资格审批;

规划财务处:具体负责城市环境规划审批;

污染控制处:具体负责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审批、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许可、限制进口类废物进口审核、放射工作安全许可证审批。

第三条   下列涉及行政许可的内容,省环保局具体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的处(室)应当在省环保局互联网站(www.fjepb.gov.cn)、省环保局办公大楼触摸屏或电子屏幕上予以公布:

(一)  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和内容;

(二)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  行政许可的数量、条件、期限;

(四)  实施行政行可的程序;

(五)  申请人需要提交材料的目录;

(六)  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或者示范文本;

(七)  行政许可的办理处(室)和工作人员姓名、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八)  行政许可的受理情况;

(九)  行政许可决定;

(十)  监督举报电话。

第四条   省环保局信息中心具体负责行政许可内容公示的技术性工作。受理行政许可的处(室)应将行政许可的内容书面告知省环保局信息中心,由省环保局信息中心负责在省环保局互联网站、省环保局办公大楼触摸屏上予以公示。

第五条  行政许可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具体受理行政许可的处(室)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省环保局信息中心,由省环保局信息中心负责更新。

第六条  省环保局具体办理行政许可的处(室)应当在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或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3日内,及时将受理情况及行政许可决定送省环保局信息中心公布,并予以存档备查。省环保局信息中心应在收到行政许可受理情况或者决定后3日内在省环保局互联网站、办公大楼触摸屏上予以公布。

第七条 省环保局监察室和法规处应加强对省环保局具体实施行政许可的处(室)及信息中心公示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向局领导报告并纠正其行为。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047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