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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
危险废物移出地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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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环保总局5号令〈1999年6月22日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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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条件 |
1.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接受危险废物处置的单位具有处置该类危险废物的有效经营许可证;
3.运输单位有从事危险废物运输的准运证;
4.提供的需处置的危险废物清单与实际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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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提交全部的材料 |
1.《福建省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一式六份及需处置的危险废物清单;
2.接受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有效经营许可证;
3. 申请单位与接受处置单位签订的处置意向性合同(协议);
4. 处置单位处置方案;
5.运输单位运输危险废物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受理方式 |
书面受理 |
| 办理程序 |
见危险废物转移许可程序 |
| 办理机构 |
福州市环保服务大厅 |
办理期限 |
5个工作日 |
| 承办人员 |
杨帆、蔡雪冰 |
联系方式 |
0591-87337820、87115820 |
福建省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
| 危险废物申请转移单位(盖章) |
| 地址 |
| 邮编 电话 |
| 危险废物名称 |
| 类别编号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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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态: 固态□ 半固态□ 液态□
特性: 毒性□ 易燃性□ 爆炸性□ 腐蚀性□ 传染性□ 其他□
主要有害成分名称(或分子式、结构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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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装方式 |
| 转移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危险废物接受处置单位 邮编 |
| 地址 电话 |
| 处理处置方式: 中转贮存口 利用口 焚烧□ 填埋口 其他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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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出地县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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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地县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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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出地设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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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地设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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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出地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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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地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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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转移许可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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