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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公示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许可)

    

 

名称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许可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许可条件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省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5.有与医疗废物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医疗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需要提交全部的材料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一式2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原件带来核对);
3.企业概况;
4.注册资本金证明文件;
5.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方案,内部质量控制、安全管理制度,污染防治措施,事故应急措施;
6.直接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医疗废物人员的资质证书或者培训计划;
7.医疗废物经营能力评估报告。
受理方式 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许可程序。
办理机构 福州市环保服务大厅 办理期限 10个工作日
承办人员 杨帆、蔡雪冰、包定贞 联系方式 0591-87337820、87115821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许可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