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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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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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条件 |
1、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2、已履行排污申报登记义务;
3、排污口经规范化整治;
4、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5、环境保护部门已核定其污染物排放数量,且申请排放量在环境保护部门核定的数量之内;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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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提交全部的材料 |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表或变更(已申报的不重复申报);
3、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4、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5、申请年度及上年度两年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申请年度及上年度的各月水费单;
6、污染防治方面有关技术资料(包括污染治理设计方案、验收资料);
7、燃料进货单和燃料品质检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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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方式 |
书面受理 |
| 办理程序 |
见排污许可证发放程序 |
| 办理机构 |
福州市环保服务大厅 |
办理期限 |
5个工作日 |
| 承办人员 |
杨帆 |
联系方式 |
0591-87337820 |
|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夏时15:00-18:00) |
投诉监督:市环保局投诉电话:87115815,网站:http://fzepb.gov.cn(投诉与咨询专栏)
市效能投诉中心:83311225 |
注:以上内容已在“福州环保在线”网站(http://fzepb.gov.cn)上公示,浏览网站可查询更多内容。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排污许可证发放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