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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办事指南(2号窗)

    

一、委托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
 (一)委托监测办理程序:

 

 

 

 (二)委托监测需提交材料:
   1、监测委托书或公函;
   2、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表);
   3、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4、污水排放口及接市政管网相关证明材料;
   5、餐饮业油烟处理设施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时限:
   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报告书自合同(或协议)签订后,自实施监测日起20个工作日;报告表自合同(或协议)签订后,自实施监测日起15个工作日。

二、委托一般性环境监测
 (一)委托监测办理程序:

 (二)委托监测需提交的材料:
   1、监测委托书或公函;
   2、废气排放相应排气筒尺寸、高度、数量等;
   3、废水排放口或设施进出口相关材料及监测项目等。
 (三)办理时限:
   水质监测:BOD5和重金属及其他采用大型仪器分析的项目,自监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其他理化分析的报告,自监测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废气监测:锅炉烟尘废气监测从监测之日起10个工作日。其他项目的废气监测从监测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噪声:自监测之日起7个工作日。

 

三、委托室内空气监测
 (一)委托监测办理程序:


 (二)委托监测需提交材料:
   监测委托书
 (三)办理时限:
   从监测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四、环境监测收费依据
   福建省物价局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福建省环境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5]费567号)。

 

五、监测费用缴纳
   委托方持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帐号办理缴费手续。用转帐方式缴费的到委托方开户行的代收网点办理,用现金方式缴费的可到福州市商业银行办理。委托方持代收银行签章的“进帐单”或“解款单”(第三联)到监测窗口办理安排监测并办理发票事宜。

 


六、对监测结果有异议时
  当事人对监测数据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监测报告的15天内向我站咨询,由监测服务窗口负责受理于一周内答复;也可在6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环境监测部门申请复核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