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
(一)委托监测办理程序:
(二)委托监测需提交材料:
1、监测委托书或公函;
2、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表);
3、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4、污水排放口及接市政管网相关证明材料;
5、餐饮业油烟处理设施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时限:
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报告书自合同(或协议)签订后,自实施监测日起20个工作日;报告表自合同(或协议)签订后,自实施监测日起15个工作日。
二、委托一般性环境监测
(一)委托监测办理程序:

(二)委托监测需提交的材料:
1、监测委托书或公函;
2、废气排放相应排气筒尺寸、高度、数量等;
3、废水排放口或设施进出口相关材料及监测项目等。
(三)办理时限:
水质监测:BOD5和重金属及其他采用大型仪器分析的项目,自监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其他理化分析的报告,自监测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废气监测:锅炉烟尘废气监测从监测之日起10个工作日。其他项目的废气监测从监测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噪声:自监测之日起7个工作日。
三、委托室内空气监测
(一)委托监测办理程序:

(二)委托监测需提交材料:
监测委托书
(三)办理时限:
从监测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四、环境监测收费依据
福建省物价局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福建省环境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5]费567号)。
五、监测费用缴纳
委托方持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帐号办理缴费手续。用转帐方式缴费的到委托方开户行的代收网点办理,用现金方式缴费的可到福州市商业银行办理。委托方持代收银行签章的“进帐单”或“解款单”(第三联)到监测窗口办理安排监测并办理发票事宜。
六、对监测结果有异议时
当事人对监测数据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监测报告的15天内向我站咨询,由监测服务窗口负责受理于一周内答复;也可在6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环境监测部门申请复核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