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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下达“十二五”环保目标责任书

    日前,省政府对各设区市市长下达《环保目标责任书(2011—2015年)》。福州市环保目标责任书中主要要求:⑴环境质量目标:福州、福清、长乐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二级以上天数每年达90%以上;闽江福州段水质达标率每年达95%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每年达95%以上;福州市区内河水质达标率每年达60以上。⑵污染控制目标:完成省下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量控制目标;2015年城市(含县城)建成区污水处理率达88%、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5%以上,所有污泥按规范化处理处置;开展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全面推进清洁生产。⑶生态保护目标:2015年建成国家生态市;全面拆除禁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2015年前,所有开采矿山都能严格实施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方案,实现“边开采,边治理”;按时完成省下达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和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工作任务;2015年前,所有乡镇均有承担环保职责的机构或确定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⑷环境监管能力目标:每年市、县政府的环保投入不低于上年水平。成立福州市核应急指挥中心,完成福清市核应急前沿指挥所建设。2012年前,全市各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到国家中部地区相应标准;2015年前,按照国家东部地区标准,全面完成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的标准化建设。2015年前,福州市环境监测站应达到《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中东部地区二级站标准并通过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县(市、区)级环境监测站达到东部地区三级站标准并通过省级环保部门验收。⑸区域突出环境问题整治目标:完成闽清县陶瓷业、长乐市纺织印染业污染整治工作;完成闽侯县、福清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完成罗源县、连江县石板材业污染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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