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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出台

《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饮用水源保护、生态保护和污染控制、环境监控和应急处置、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将建立跨行政区域协同管理机制、水环境质量检测和报告制度,形成上下游齐抓共管的局面。《条例》规定,严格限制在流域内新建水电项目。流域内已建成的水电项目运行过程中,达不到环评审批要求的,建设单位应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并根据评价结论采取有效的措施。若拒不改正或整改后仍无法达到环评审批要求的,将责令停止使用。《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应将流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及其排污口的位置、数量和排污情况向社会公布;每个季度通过辖区内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出境水水环境质量状况,通报水污染情况、污染企业及行政处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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