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根据《福州市市场中介组织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精神,现制订福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单位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根据国务院纠风办2008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省委、市委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清理、整顿、规范、发展”的工作方针,深入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单位专项治理工作,全面规范环评单位服务、收费行为,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解决侵害群众利益和企业利益的问题,建立并完善自律性管理机制,促进环评单位规范化、法制化发展,有效维护健康、公平、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二、工作范围和工作重点
1.工作范围。市内持有环境保护部(原国家环保总局)颁发的甲级和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资格证书的环评单位均纳入本次专项治理范围。
2.工作重点。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等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以及《福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日常建设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对照检查环评单位是否存在侵害群众利益和企业利益,搞恶性竞争,扰乱环评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步骤
(一)调查统计阶段(2008年7月中旬)
调查统计全市范围内环评单位家数、与主管部门的脱钩情况、资格证书发放等基本情况,填报福州市市场中介组织基本情况统计表。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7月至8月底)
组织环评单位开展全面的自查自纠,填写专项治理自查表。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要求环评单位及时进行整改、规范。
(三)集中治理阶段(2008年9月至2009年6月底)
按照协调小组的统一部署,全面开展环评单位专项治理,严格规范环评行为,严厉查处严重损害群众、企业利益的环评单位,净化环评市场秩序。
福州市环保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