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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公示(辐射安全许可证发放)

    

 

名称 辐射安全许可证发放(仅限只使用V类放射源和III类射线装置单位)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4.福建省环保局关于委托开展辐射安全许可证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许可条件

 1.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3)需要暂存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卫要求的暂存库或设备。
(4)需要安装调试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要求的安装调试场所。
(5)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
(6)运输放射性同位素能使用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
(7)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等仪器。
(8)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保卫制度、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9)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2.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3)射线装置生产、调试场所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
(4)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5)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6)有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3.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Ⅲ类射线装置和V类放射源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3)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5)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等仪器。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当有表面污染监测仪。
(6)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7)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8)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当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4.将购买的放射源装配在设备中销售的辐射工作单位,按照销售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申请领取许可证。

需要提交全部的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并附电子文档(从省环保局网站上下截,网址:http://www.fjepb.gov.cn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3、环保审批材料;
4、环保竣工验收材料;
5、单位现存的和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受理方式 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见辐射安全许可证发放程序
办理机构 福州市环保服务大厅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办人员 杨帆 联系方式 0591-87337820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夏时15:00-18:00)
投诉监督:市环保局投诉电话:87115815,网站:http://fzepb.gov.cn(投诉与咨询专栏)
市效能投诉中心:83311225

 

 

审批流程图(市级)